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和标准,对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