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进行各种工程、管线建设和维修,需要对原有树木进行修剪、移栽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移栽。

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担修剪、移栽、砍伐费用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