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兼顾自然遗产地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当地居民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参与自然遗产保护、维护等工作。
按照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必须迁出当地居民的,有关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拟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妥善安排迁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