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检举、控告或者提出投诉、求助请求的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其成员。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等途径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