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建议、意见;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对本级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

(四)对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批评、意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