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职责,保持车站和列车整洁、卫生;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备、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保持列车、售(检)票、电梯、导乘、通风、照明等设备设施完好;

(四)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在车厢内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设置爱心专座;

(五)合理配置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保持车站的畅通,及时有序疏导客流;

(六)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为乘客提供良好乘车环境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