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

(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项目单位无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处置权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