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四)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或者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