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协商理赔部门,依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关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

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应当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初步调查结果和赔偿意见,并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医患双方认可调查结果和赔偿意见的,应当签署协商协议书;对调查结果或者赔偿意见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