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

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协商处理,应当在其专用接待场所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