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的;

(三)未及时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犬只捕捉、收容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