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除可以依法采取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防控措施外,经征求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还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易感人群和易受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用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三)在口岸、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道路等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入辖区的人员、交通工具、物资及宿主动物等进行检疫查验;

(四)对相关区域或者场所实施隔离或者封闭管理;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进入辖区的人员采取管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