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经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四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因素、隐患已经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即行撤销;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的正常秩序。
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