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物资保障、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依法发布应急处置的决定、命令、公告、通告,制定和发布相关工作规范,并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紧急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二)确定定点医疗救治医疗卫生机构、后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安置场所、集中隔离场所等;
(三)追踪、确定、管控、消除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食品及其原料、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危险源;
(四)要求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发布人群、地域、行业防控指引;
(六)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防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