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支持红十字会、慈善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应急捐赠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明确捐赠物资的质量要求、捐赠款物的分配机制,保障捐赠款物及时、精准交付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将情况报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备案。
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全过程公开透明、高效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