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辖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使用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返还;因被征用而造成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参照征用时的市场价值依法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