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或者养护协议,明确养护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责任书或者养护协议。

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无偿为养护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按照分级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和保护技术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责任规定、养护技术规范和保护技术措施履行养护管理职责,积极改善古树名木生长条件,排查消除树体危害隐患,对无法自行处理的问题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