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个人和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

(四)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

(五)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六)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七)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积分等方式,促进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住宅区、农村居住区首次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