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桥梁、公共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管养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