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摆放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公共广场、城市道路等室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相关单位、区域、场所可以根据各类生活垃圾投放量,因地制宜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