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

(一)使用高音喇叭;

(二)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

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