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并公开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