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1, 2020
- Articles
- 60 articles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投资兴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政府供养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和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合作经营、委托管理等形式,加强向社会资本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创新养老机构管理运营模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养老机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技术和服务标准,为养老机构提供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建立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机构第三方评估机制,调解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
Chapter 2规划建设
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机构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和标准的,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配建。
鼓励符合要求或者改造后符合要求的医院、学校或者其他类型物业转用为养老机构。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国家规定比例确定。
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Chapter 3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应当及时将相关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时间向登记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并提供帮助。
Chapter 4扶持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符合条件的,依法作为不征税收入。
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污等经营性企业对养老机构实施的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社会资本和其他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置配套医疗机构。
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配套医疗机构,应当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辖区内养老机构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品牌、连锁、智慧养老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料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以及入住老年人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养老机构上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定制服务。
Chapter 5服务规范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保障政府供养老年人入住的前提下,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应当优先收住。
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并经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
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养老机构确定的照料护理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照料护理等级评估。
养老机构发现入住老年人患有传染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亲属。
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民政部门制定。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民政部门应当确定政府供养老年人的伙食基本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对突发危重疾病的入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通知其代理人或者亲属,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入住老年人的代理人或者亲属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Chapter 6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形成劳动报酬良性增长机制。
养老机构中从事照料护理、康复医疗、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资格。
入住老年人的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养老机构配套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住老年人膳食、医疗等费用账目,并定期向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开。
政府投资兴办并运营的养老机构应当将供养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等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时,养老机构应当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开展应急处置。
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Chapter 7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许可备案、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医保定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办理登记、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检查和指导。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核实、处理;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机构用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用途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散布、泄露入住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的信息与隐私,或者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入住老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