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