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4 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35In force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9, 2020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