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以水电为主的能源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电资源,改善城乡生产生活用电条件,促进各族人民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保护珍稀野生鱼种,严禁炸鱼、毒鱼和电鱼等破坏性的捕捞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文气象工作,为工农业生产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牧,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州金额返还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的管理与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