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批准手续,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可以按照品种批准。
对临床急需且市场短缺的中药制剂,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从医疗机构临床使用五年以上,疗效确切、安全稳定、无严重不良反应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遴选确定可调剂的品种目录,并确定在全省医疗机构中的使用单位。
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开展指导和培训,确保合理使用;运输、储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使用的中药制剂质量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