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医师处方的需要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条件、设施和质检制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具有三年以上炮制经验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按照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和毒性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不得在本单位内炮制。
医疗机构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