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