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树立节约用水、人人有责的观念,减少污水排放。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