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城市饮用水水源水库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配合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和取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取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对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做好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设置应急物资储备库,并在应急管理、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指导下,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