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路段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禁止装载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路建设弃土的管理,负责监督交通建设中的生态修复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