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发现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住建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