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林业用地、退耕地、园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建设经济林基地。经济林基地建设应当符合经济林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分类经营,推进品种化栽培、标准化生产。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调整为退耕还林地,可以将其作为经济林发展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未充分利用耕地进行种植结构调整,适度发展经济林。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