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等达到有关标准;

(五)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