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宣传监督岗位,聘用具有良好公共卫生习惯、履行岗位职责所需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宣传监督工作,并根据公益岗位人员的工作实绩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贴。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交通协管人员、保安人员、志愿者参与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