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水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