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作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度、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