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排放垃圾、粪便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堆放、贮存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有害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