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和完备的供水系统。

备用饮用水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