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向滨海沙滩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动物尸体的,由市及区(市)县行使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向滨海沙滩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及区(市)县行使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向滨海沙滩倾倒、抛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