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围填海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整改,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已被污染土壤或者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填充材料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