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及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海农村生活垃圾清扫、保洁、运输、处置体系,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防止生活垃圾入河入海。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