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四)利用渗井、裂隙、溶洞、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倾倒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六)使用农药,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七)在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八)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