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规模一般应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