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公众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建议。接到公众提出的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建议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自接到建议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众反馈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