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红色文化遗址的修缮,不得破坏历史风貌,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

红色文化遗址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且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予以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