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所有的,其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个人所有的,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由组织或者个人认养的,认养人为保护责任人;
(五)权属不明确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保护责任人承担日常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核定公布该红色文化遗址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