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私自锁闭楼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并且阻碍供热企业工作人员检查、维护、抢修供热设施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私自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热交换装置,私自扩大用热面积或者私接入网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私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用水,私自改变采暖方式和用热性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