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内,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二)破坏或者擅自拆卸、改装、干扰供热计量设施;

(三)擅自操作、改变、拆卸和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以及标志等供热设施及其附属物;

(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埋设电杆、敷设管线、挖掘钻探、采砂取土、打桩爆破和栽种深根性植物等工程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地沟、井室内,堆放垃圾杂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